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六)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61人看过


二)刑事和解程序


对于涉案企业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些检察机关将赔偿被害人作为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根据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涉案企业要进行制度整改,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其中,及时赔偿被害人,积极补交偷逃的税款,缴纳行政罚款,退交违法犯罪所得,修补被破坏的资源环境等,就属于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的重要表现。有些检察机关还将企业采取这类补救措施,视为“法益修复”的措施,并将其作为实施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机关享有对行政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权。对于那些被认为涉嫌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不享有行政处罚权,而只能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很多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就无法对涉案企业科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更无法责令涉案企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在没有责令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所推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会带来诸多方面的“后遗症”,要么造成涉案企业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要么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民事赔偿,以至于对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决定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影响这一改革的顺利推行。

作者:陈瑞华

来源: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