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看,较之检察建议模式而言,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在推进企业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优势。例如,从时间顺序上看,检察机关通常都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检察建议”,这种检察建议对于企业的约束力是较为有限的,企业是否以及如何推进合规体系建设,检察机关都不会对企业做出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相反,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合规意愿的企业确定考察期,责令企业接受合规监管,并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效果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就使得涉案企业承受强大的压力,从而具有较强的合规动力。又如,在检察建议模式下,检察机关通常都不会对企业推进合规体系建设的情况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管。而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下,检察机关一般会将企业纳入合规监管程序,在专业的合规监管人的协助下,对企业进行监督考察,并对合规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业性的评估,这有助于企业进行有效的制度整改,消除管理漏洞,减少违法犯罪的隐患。再如,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通常不会设定较为严格的考察期,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则会设置6个月以上的考察期,责令企业接受合规监管人的持续监管,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这显然更有助于企业真正建立有效的专项合规计划。
作者:陈瑞华
来源: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