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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二)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782人看过


近期,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达成的一项共识,也成为我国新时期的一项重要法律政策。与此同时,为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发挥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我国司法改革决策部门对检察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改革,检察机关也开始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探索。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引入企业合规机制,推行了一种颇具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而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后者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作者:陈瑞华

来源: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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