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形成的过程来看,我们大体可以获得以下一些基本结论:犯罪构成实际上是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的理论领域,试图通过归纳的方法把犯罪构成看成是刑事立法设立犯罪的一种规格、一种犯罪的类型。德国的施求别尔在1805年出版的《论犯罪构成》一书中写到:“犯罪构成,乃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因为这些事实是同责任能力无关的。”首先,在现代的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就是沿着这样的一个线条进行刑事规范的立法操作和设定众多的犯罪构成。其次,通过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解读法律规范后,作为实证分析时用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种技术操作手段,违法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设定的该当性。再次,随着犯罪构成模式的深入学界人心后,通过犯罪构成的模式整理,作为刑法学中犯罪论内容进行体系安排的理论说明和学习刑法的一种理论分析工具。然而,正是对中国刑法语境而言,“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还不能很好地体现和实现这些基本功能。
作者:杨兴培
来源:东方法学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