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阶层”理论,笔者认为在基本概念方面,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要理清界定,即“阶层”内容是指犯罪事实还是指刑法规定的规范要件,或者因为有了“性”的界定,是指对行为事实、行为实施是否违反刑法规范的一种评价机制、评价活动和判断结论?
在一般的刑法理论叙述中,“三阶层”也被说成“三要件”。20世纪初,在贝林格那里,最初犯罪构成被认为是一种集行为、违法和罪过于一体的构成犯罪的概念。也许在贝林格的理论中,犯罪构成是作为犯罪事实的整体而言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过是作为犯罪“整体机器”上的一个又一个“零件”。德国的费尔巴哈也说道:“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在这里,费尔巴哈十分肯定地认为列入犯罪构成的只是表明行为的事实。当然作为一代刑法学大师,费尔巴哈丝毫没有忽略责任的主观根据——罪过的意义,只是根据他对犯罪构成的研究,费尔巴哈把罪过置于犯罪构成之外。也就是说,只有当那些行为事实第一,实现了犯罪构成;
作者:杨兴培
来源: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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