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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中国语境批判(九)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499人看过


德、日的“阶层”犯罪结构模式,对于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界已经耳熟能详了。但在中国刑法学界,很多理论观点又喜欢将这一阶层理论看成是内部有一种相互间的位阶关系,而且借用较为流行的说法,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位阶关系,有的学者称之为递进关系,哪个在前哪个在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就像数学方程一样严格严密(其实,如果以证伪的方法加以验证的话,有些“阶层”颠倒一下,其结论何尝不也是如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面逐一展开”。然而,就这么理解,问题立刻就暴露了出来。所谓的位阶,本来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律。所以,位阶也就是等于等级。把法律的位阶用在了犯罪结构模式是否有点用错了地方?不知那些喜欢使用阶层、位阶的学者们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是空间上下之间的等级关系?还是时间前后之间的次序关系?如果说“三阶层”是空间上的立体关系,按一般观点该当性最为重要,是一个基础,其结果是基础决定上层。如果是一个时间上的顺序关系,按照时间一维性的原理和社会生活的一般表现,犯罪肯定是先有行为人的存在,再有主观犯意的产生,再后有客观行为的发生,这样就变成了由后者决定前者,岂不是发生了前后次序的颠倒?在笔者看来,由于中国刑法学者并没有理顺“三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这“三阶层”关系不过就是一种等腰三角形的关系,随你怎么转从那里找一个切入点,其得出结论总是一样的。

作者:杨兴培

来源: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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