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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中国语境批判(八)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688人看过


贝林格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至今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具有重大影响,成为大陆法系犯罪论的基石,特别是在日本经过学者进一步加工补充后形成了强有力的通说,成为大陆法系刑法学领域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和观察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不可忽视的一种理论现象。但是,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也非十全十美,在大陆法系内部,过去和现在都面临着是否要将犯罪的“三阶层模式”改造成为“不法”和“责任”结构模式或者“二要件”结构模式——即不法构成要件和罪责构成要件的争论。其实,这一现象在贝林格创立“三阶层模式”时就已出现,贝林格同时代的刑法学者梅兹格就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视为一体化的现象,他认为:“犯罪是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应归责的、刑法明文规定处罚的行为。”这样,犯罪构成体系就由贝林格的“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体系,变成了梅兹格的“行为——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责任”的体系。今天这一理论正在被慕尼黑大学的许乃曼教授所继承和发展,不过很多中国刑法学者好像还沉浸在“三阶层”的理论中“泡温水浴”,当然也有少数人已经在赶潮流开始主张“二阶层”理论结构了。

作者:杨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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