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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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适用竞争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0日|分类:经济仲裁 |466人看过

 当前,适用竞争法保护企业数据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采取路径。众多案例均采取激活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思路进行裁判。“新浪诉脉脉案”中,二审法院即指出了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六大要件。通过对相关要件的分析,“淘宝诉美景案”中二审法院更是明确指出,案涉数据产品“无疑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有学者认为,一般条款是“一份给予司法机关的授权书”,为实务中通过“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判断数据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依据。

 

  然而,适用竞争法的缺陷在于,激活本属于释义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六大要件亦将通过不正当竞争保护数据权益的门槛大大提高,将无法实现维护数据支配权的诉求。如“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中,法院即明确指出初始版本的百度仅抓取显示少量大众点评信息,尚属“慎地少量使用来自其他网站的点评信息”不构成侵权,只是当其后大量抓取信息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诉爱帮第二案”中,二审法院亦强调,使用他人数据的限度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且“不得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同时,从域外法来看,建立在数据之上的竞争法法益亦未得到普遍认可。对于开放的网络数据,阻止他人获取数据甚至反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美国知名的“hiQ诉领英案”中,hiQ即认为领英阻止他人获取其会员数据的目的在于将相关数据货币化,从而构成不公平竞争。根据hiQ的要求,加州北部法院即发布了要求领英移除相关技术措施的预先禁令。总的来说,一般条款的适用取决于个案衡量的非常规操作,不宜成为一种特定的保护模式,否则将有损司法的正当性和安定性,更有“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危险。不得不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裁判,恰好说明了法律制度供给存在严重危机,现有体系无法回应数据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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