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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证主义之法史维度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65人看过

法学实证主义主义肇源于先法典时代。回顾欧洲私法在法典化浪潮之前的历史,一些特征会自然地凸显出来。其一就是取法乎上。历史之所以选择罗马法,应该主要是因为它的优质体系顺应了新时期的制度需求,所以历史法学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但是不重日耳曼法而偏重罗马法。第二个特征是往还于文本与现实之间。自11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后,先有注释法学派,主要依归于罗马法源文本。后又继之以评注法学派,更重视将罗马法当代化、本土化,从而将古代的规范与当下的生活“联结”起来。第三个特征是兼顾本土化和国际化,成功催生了跨法域的共同法。历史法学派强调“民族精神”,但取法的罗马法其实最有国际趋同性。而在近代法典化浪潮之后,由于各国民法学在法源论及方法论上纷纷转向,彻底偏于内省各自的民法典,共同法遂成绝响。第四个特征是法学向现行法的“实证化”。这个“实证化”在传统上的渊源多元而久远,并深刻地影响了法学的发展。一方面,正是因为可以向现行法转化,所以法学有动力广泛搜求古代文献,寻找制度灵感。另一方面,因为“历史法学”研究“历史”是为了“实证化”为现行法规范,所以法学家可能一边到处找新材料支持自己的观点,一边又担心贪多嚼不烂,提防法的神秘化,对罗马法材料掐头去尾,更对日耳曼法、教会法材料闭目塞听。第三方面,“历史法学”对待“历史”的手段是比较“粗暴”的。在一定范围内其正当性大约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找。其一,不少妥当的规范或许存在于理性之中,或许存在于习惯之内,的确要超越已经建立起权威的法源材料去寻找。其二,基于论证的说服力需要,前者(妥当的规范)又不能不与后者(权威材料)关联起来。所以在法史上,我们除了看到前述温德沙伊德和耶林从理性中“流淌出来”的规范纳入之外,还可以看到大量商事规则在体系化时不住地拿捏罗马法这个“变形金刚”。这个“变形金刚”作为一个隐喻,也可以为当今常用的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学方法在先法典时代的法学实证主义找到渊源。第五个特征是法的自治化、专业化。罗马私法之自治化特征在近代罗马法复兴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习惯法及法学家法的优越地位即其彰显。甚至到了法典化之后仍有体现,例如民法典里据优越地位的任意法对当事人意思的揣测和描摹,例如判例法、习惯法、学理的自然生长,均为适例。在(市)民法这个崇尚自治的领域,与口含天宪的干预型人定规则相比,更被信赖的是找来法史、比较法例、习惯、学说、判例等素材,让它们在“事理”和生活的规范需求面前“物竞天择”。规范自治行为的私法也由此而自治化。“不依赖于伦理、政治、国民经济等外物”目的则大概有二,一是减负,二是专业化。在人类社会日益自诩理性觉醒以后,法的专业化便越来越重要。所以在程序上搞一系列一条龙式的形式安排,在实体法上,则强调概念建构、涵摄,对伦理、政治、国民经济等“外物”当然也就既无暇顾及,也不敢多谈。于是法学实证主义又在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编纂中常常遭受逃避社会使命的指责。

 

  先法典时代法学实证主义的上述特征很大一部分因法典化浪潮而湮没法学的确更像基尔希曼说的,只是法条病变接驳处的蛀虫,或者如耶林所云,就像法律机器上面一个个小零件。法学实证主义精力弥满的作品——民法典简直就是“历史的终结”,法律实证主义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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