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制度更加完善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920人看过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当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为解决这种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从其实施情况来看,尚未能够有效阻遏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头顶上的安全”依然让人担忧。故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采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综合运用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

 

  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完善:

 

  第一,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增设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较大的修改,对于有效遏制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并未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行为时往往不需要承担责任,故缺乏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动力和压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课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该项义务后,将会促使其履行职责,比如通过加强宣传等方式尽可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通过增设摄像头等方式,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也能够较方便锁定侵权人。第三,强调了有关机关及时调查的职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强调了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以尽可能锁定真正的侵权人。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最大的修改。事实上,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对于第八十七条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之所以会产生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实践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例,仅凭原告方的力量往往找不到真正的加害人。又由于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等机关不介入调查取证工作,所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情况比较多。而这又会导致这些使用人的内心抵触,感到自己是在为侵权人买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这一规定,使得发现真正侵权人的概率大大增加,有利于减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情况。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