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能基于一些形式要件推断出“人性”呢?这里需要对捍卫人性的方案进行细致地梳理和分析。
总的来说,捍卫“人性”的方案可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是诉诸超验性的理论方案。从宗教学的角度来看,人性的独特和尊贵源于更高位格的造物主的创造。宗教学的论证方案超越了人类的有限理性,指出人性只能存在于人自身,它不是人的创造物。第二类是寻靠先验性的理论方案。在康德看来,“人性”是“有理性者的本性”“人的自然禀赋”“人格中的人性”。理性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康德在谈论道德法则的有效性时,特别提出了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概念,而不径直提“人”。理性是先验的、绝对的、普遍的、应然的。因为有理性,人才能成为道德存在者。容易被忽略的是,康德人性观不仅包含纯粹的道德法则,还存在“为了道德法则”的维度。这是由于,“只要缺乏正确地判断道德的那条导线和最高的规范,道德本身就依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败坏”。第三类是经验性的理论方案,具体包括两种比较典型的人性考察方案。一种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进路。人性与人的本质不同,前者表征人作为类的规定性,是与他物关系中属于人独有的“特性”,后者则指陈人在社会关系中具有社会属性,这就是人的社会现实性。人性的实现需要以社会现实性作为基础,以此培育人的道德素养并高扬其理性精神,从而完成人性的历时性成长。人的社会历史性就体现在他具有自由意志的类特性,在于其实践生存方式。马克思主义更加注重从实践维度对人性进行解读,铺陈了从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到“复归及合乎人性”之诉求的理论逻辑。另一种方案是福山提出的自然权理论。福山不认同人性的“质料”只能从形而上学的内部视角寻找,他认为完全可以借助实证的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有效性来回应人性难题。福山眼中的人性是一个由各种因素组成的整体,是一个集合。在他看来,通过对“X因子”的界定,就能够在人性与其他物种之间确立一道清晰的边界。
比较这几种“人性”捍卫方案,超验性方案的道德效力最强,但在世俗化时代缺乏足够说服力。先验性方案对人性的把握较为透彻和全面,不过仍然诉诸了先天的要素。经验性的第一种方案说服力强,但对人性的解读不够清晰;第二种方案诉诸实证科学,其实质是把人性分解为一些元素,试图通过实证方法进行统计和分析来描述人性样态。“数字人权”正是暗合了对人性的实证处理方案,目的在于以形式化人性的方法来确立人性的清晰标准,从而捍卫人性的独特地位。然而,诉诸实证主义的方法会带来另外一个效果,即对人性的形而上学祛魅,导致人的主体性丧失。以当前自然科学、人工智能的经验事实来看,基于一些客观化形式要件确立的人性已经并非只有人才能拥有。此种进路有可能威胁到人的独特地位。
“数字人权”的实证进路,无法在人性本质、道德责任和文化规范性方面获得支撑。首先,“数字人权”对人性的实证处理方案不仅解构了人的主体性,在事实和逻辑上也无法证立人性的本质。其只看到数字化时代中人的权利受到外在贬损,却未观察到人性中的细微部分。这些细微部分恰恰体现了人性不同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点。举例来说,在数字时代下,人们产生了强烈的平等诉求或者隐私诉求,这个部分的人性很容易观察到。然而,真正决定人性内涵的是人的品格与性情,这一部分人性受到的影响、损害难以在数字人权理论框架下得到充分的解说。其次,“数字人权”从实然向应然的推论方式导致道德责任难以确立。“数字人权”的实证主义思考路径,实际上也是一种对可得利益、价值的思考。数据权这类新兴权利所回应的其实就是个人在数字化时代下的一种偏好,考量的是这种偏好能够给个人带来的权利收益。这其实违背了人权的应然性品格。从人民主权的原理来看,人们建立国家的原因在于,必须通过国家这个实体来保障人权。国家对人权负担道德义务并非因为人权是一种可以被实际计算的成本和收益,而是由于人基于人性应该享有的一些重要权利理应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最后,“数字人权”理论会造成人性的文化规范性缺失。“数字人权”应运后现代技术革命的挑战而生,显著特点是依托于自然科学、技术革命、智慧社会的多维度、多层次发展,其分析工具和知识结构端赖于自然科学技术的变革。然而,在此过程中,其悄然忽略了人性中最为根本、最有价值的一部分——人性的文化规范性。人性的文化规范性这块阵地,自启蒙运动以来就生生不息,滋养了我们生存于世的社交能力,为人类提供了进行复杂的权利、正义、道德等哲学论辩的土壤。如果从实然的角度来看人性,随着自然科学判断标准的变化,人性的文化规范性将会丧失。这也表明,“数字人权”从实证化和形式化的角度来证立人性,将付出极大的论证代价,即这种方案可能导致对人性独特性的贬损,将进一步危及由主体性哲学奠基的人性尊严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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