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公司在草拟房地产格式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为房地产公司应以公平为准则拟定合同格式类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为无效条款。有些房产公司将售楼广告、效果图纸、小区配套文案等一律明确排除合同范围,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逾期交房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原因或政策性调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等方面,应兼顾双方利益平衡。实务中存在违约责任不对等情形,例如违约金计算公式不平等,买受人违约责任重于出卖人,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2、房地产公司在签订格式合时应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民法典对于格式合同的控制更为严格,以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为例,对于免除与减轻自己责任的与买受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房地产公司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避免对方对该条款不知情或未引起足够重视而导致不成立。实务中对是否构成重大利益关系的判断,可以以格式条款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签订作为考量。
实务中关于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争议较多,争议格式条款“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并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则本合同规定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房地产公司按时缴纳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导致买受人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对于相对方不利的条款房产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买房未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卖方可顺延交房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该争议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受人享有的按时收到房屋的主要合同权利,免除了出卖人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责任,因此认定无效。
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有些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格式合同后会以附件、补充协议形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空白处重新制订了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移合同风险,有些内容与前面格式合同文本产生矛盾。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构成格式条款,也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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