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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订立规则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705人看过

基于格式合同的订立,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经常居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居于相对附从地位,为保障交易的公平,需要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进行规范与要求。关于合同的订立规则,对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义务要求,从合同法制度到民法典语境下有所加强。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规则,主要包括条款拟定、提示与说明义务。

 

  1、提供格式条款方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示与说明义务。《合同法》与《民法典》比较,两者一致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对于说明义务发生变化,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范畴,《合同法》规定为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民法典》则规定除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等,还包括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条款与接受方具有重大利益关系作为衡量标准,范围更加广泛,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要求较之前加强。

 

  关于提请注意的时间,一般是完成于合同订立之时。除非在合同订立前免责或限责的条款已被充分提请相对人注意了,否则,纵使援用者想得到该条款的保护,该条款也将毫无用益。延误的提请注意是毫无价值的 。[2]

 

  3、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提供各式合同方产生不利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法典规定:“合同缔结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法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民法典则进一步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相关条款直接排除在格式合同范围之外,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当事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与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比较,无论从程序简便还是实体处理,无疑更能保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权益,因为合同只有成立才能关系到撤销、有效与无效,如果不成立不会产生撤销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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