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定型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1]格式合同形成“合同说”和“条款说”两种学说与实证法模式,实务中基于大量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组成,两者相辅相成,格式条款订入交易合同内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意义。
关于格式条款概念,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直接沿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房地产格式合同主要包括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房地产格式合同特征,主要包括:1、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是房地产公司方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非与买受人共同协商而签订,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2、重复使用,格式合同适用大量重复性交易,房地产格式合同是房地产公司为商品房交易中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3、相对方具有不特定性。格式合同的相对人例如购房人具有不特定性,存在大量潜在的客户,作为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预先条款;4、规范性与定型化,房地产公司从缔约成本与质量考虑,合同内容定型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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