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消费者享有安全交易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网络经营者在接到网络上存在致害信息的相关通知后应履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该义务属于事后止损义务,并未规定网络经营者对网络侵权行为事前预防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是商场等实体性经营场所,而未明确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则明确规定了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合理性主要在于:首先,电子商务平台掌握平台技术,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制订平台交易规则,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有能力识别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且更有能力控制危险。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的是经营性行为,即便其不直接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收费,其能够通过广告业务营利。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及认定标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首先应保障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安全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上消费依赖于网络的正常运行,基于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产生的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保障交易系统安全,采用技术确认用户的真实身份和有效授权,保障数据传输真实、完整。有学者认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防范因黑客攻击、病毒、网络中断、网络通讯失真、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错误、迟延、丢失或不能辨认的网络安全风险。[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及时有效消除和控制危险措施),救助义务(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发现违法事实后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和控制违法行为,还包括预防义务和救助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关键词库,过滤出具有危险性的产品和服务,接到举报信息后及时审核,发现危险后发布警示信息或者屏蔽虚假信息,对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下架措施,对商户进行处罚甚至注销商户。对于曾经发生过的违法行为,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外,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之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将其掌握的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分享给受害者,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利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防范、救助等措施,可认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专业技术能力、基本法律知识和经营规模相称。如果某项安全保障措施在技术上已经成熟,且不会给义务人造成很大负担,同时又会起到很好的防范效果,可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这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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