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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8日|分类:经济仲裁 |3944人看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有审核义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该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核。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义务,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登记经营主体身份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审查,经营过程中定期对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更新,即可认定其履行了审核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保证产品、服务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在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面对的是无数网络服务对象,平台上的信息数量众多且处于实时更新状态,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进行实质审查,保障购物平台上没有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或者服务,技术上难以做到,或者成本过于巨大,有碍电子商务正常发展,侵权责任法中设立的避风港规则即是针对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制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能概括性地接受所有网络用户,而难以事前对其进行适当筛选,这直接影响其对用户行为的预判能力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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