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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中的重要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524人看过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宽大程序充分证明了其在横向协议行政执法中的功能和意义,有相当比例的横向协议案件通过宽大程序得以认定。宽大程序的设计初衷是基于鼓励横向协议成员积极报告协议的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以使执法机关能够发现并认定协议违法。为鼓励协议成员积极申请宽大,并进一步保障宽大程序的有效实施,有必要探讨对宽大申请人的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身份的保密,也包括在调查中与调查结束后对其所提供信息的保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以及相关规定均缺乏对上述两类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其一定程度上会直接降低申请人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的积极性,使执法机关在处理相关信息时无法可依,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其他被调查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对案件知情的权利,以及通过知情权的保障,如何进一步保障其在调查过程中的其他程序性权利。

 

  在宽大程序中,申请人若想获得罚款的减免需要向执法机关提供涉嫌违法行为“有关情况的报告”以及提交“重要证据”。对宽大程序申请者所向执法机关提交的“有关情况的报告”与“重要证据”中的重要信息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宽大程序的有效适用以及行政程序的顺利进行。理论上,垄断协议成员在衡量是否申请宽大程序时,会考虑向执法机关坦白其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成本与风险,包括坦白本身所带来的成本、所提交的信息是否会被滥用以及后继民事诉讼所带来的损害赔偿等风险。其中,坦白的成本既包括垄断协议成员因无法继续实施协议而丧失的垄断利润(超竞争价格),也包括背叛该垄断协议的其他成员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公司自身的商业信誉损失。那么在行政调查程序中,最大限度地降低坦白的成本,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鼓励违法者积极申请宽大程序。此外,从行政调查程序本身来说,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信息进行保护,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执法机关授予宽大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调查工作”;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受到他人的不当影响,对于宽大程序的适用甚至整个行政调查程序,都可能构成妨碍。因此,在程序进行期间,执法机关有必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关于违法行为的其他信息进行较为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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