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三要素之间的内部互动关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抵押担保 |948人看过

  1.结构性要素。中国农产品流通的市场结构整体呈现出“上弱下强”的特点,即上游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呈现出碎片化的结构性特征;而下游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渠道的经营者则组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程度的区域垄断特征。这一现象是由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1)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具有脆弱性。农产品鲜活易腐,抗拒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地域性特征,农业生产者为了保证农产品的适销,对流通渠道依赖性极强,下游流通渠道的经营者极容易利用这一“瓶颈”地位对上游农业生产者进行盘剥。(2)与下游经营者相比,依托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中国农业生产以农户为单位,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组织化程度低,易受下游流通渠道经营的盘剥。

 

  2.行为性要素。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上述结构性特征深切影响了市场行为要素:由于上下游经营者在结构性要素上的差异,农业生产者相较经销商的议价能力极低,后者在农产品交易中通过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形式,以各类摊位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名目开始对农业生产者进行高价盘剥,诸如此类的案例早已不胜枚举。比如在沈阳市,2012年11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物流公司签订排他性砂糖橘运输协议;在大连市,2013年11月的调查数据表明,由于经销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高价,25种常用蔬菜价格从批发价到零售价平均涨幅超过170%;在杭州市,2013年11月的市场调研表明存在生姜批发环节的价格垄断协议。[7]下游经销商的各类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组织协调能力,农业生产者与之相比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使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上弱下强”的结构性要素特征更为突出。

 

  3.绩效性要素。结构性要素和行为性要素的上述特征使农产品流通市场呈现出“福利转移”的绩效性特征。一个较为理想的产品流通渠道通常能惠及生产销售链条上的绝大多数参与者,即生产者、经销商、消费者均能“分一杯羹”;而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上,却主要呈现出经销商盘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特征,农产品价格上涨所产生的福利尽数转移至经销商。宏观经济数据表明,2010年以来,我国几乎每年均呈现出初级农产品价格涨幅高于食品价格涨幅、而食品价格涨幅又高于CPI(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涨幅的现象,粮肉蛋等关键农产品涨幅更是容易超过10%乃至20%,这一现象在春节前后尤甚。[8] 高企的农产品价格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成本,而农业生产者也并未实际分享到这一价格上涨福利,农民收入于近年来并未伴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而得以实质性改善,[9]农业生产的增量收益主要由下游经销商所攫取。[10]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