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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流通市场:一个反垄断执法忽略的领域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经济仲裁 |768人看过

 根据我国《农业法》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的相关规定,农业生产者在完成农产品的生产后,通过仓储、运输、批发、零售或直销等中介手段,完成农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过渡,即为农产品流通的过程。与其他产品的相关流通市场相比,农产品流通市场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殊性:首先,对农业生产者即农产品流通渠道的“前端”来说,他们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农产品鲜活易腐,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地域性,抗拒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另一方面,中国的农业生产过程依托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种以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模式,农业生产者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低下。这使得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经销过程对流通渠道的依赖性极强。其次,对消费者即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终端”来说,农产品的功能和意义也显著不同于其他消费品。农产品除了具有一般消费物品的属性之外,更是社会公众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必需品,它除了属于消费的客体属性,还具有鲜明的公共物品属性。因此,与一般消费品的物价相比,消费者对农产品尤其是粮、油、茶、蛋、肉等基础农产品的物价上涨更为敏感。

 

  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营造一个高效率竞争环境的重要性,而审慎的反垄断执法显然是维护农产品流通市场竞争环境的有力工具。但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农产品流通市场显然是一个受到常年忽略的执法领域,与此相关的反垄断执法或诉讼案例极为罕见。原因在于:一方面,与其他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比更高、受关注度更大的重要产业相比,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一个看起来“不太重要”的领域,在反垄断执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反垄断执法更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反垄断法》56条规定了农业适用除外制度,该条虽然并未规定全部农业领域均是豁免反垄断执法的,但它十足为农产品流通的反垄断执法制造了一个天然的屏障。

 

  但是,中国近年来农产品经销的现实状况却表明,反垄断执法的缺位很明显恶化了农产品流通的竞争环境。农产品价格的快速上涨及其衍生的“姜你军”、“蒜你狠”、“豆你玩”等调侃语句或许是我们近年来对农产品流通的第一印象。高企的农产品价格增加了消费者的生活成本,但农业生产者并未实际分享到这一价格上涨红利;然而,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批发、零售、仓储、运输各环节经营者却通过其限制竞争行为对农业生产者进行高价盘剥。对此,必须对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竞争环境问题进行精准分析,进而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予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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