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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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05人看过

目前,可供企业与个人直接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在信贷投放紧缩的大背景下,衍生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主要规范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而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其与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发生争议后,法院在纠纷裁判上面临着法律适用的诸多难题。因此,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租赁、典当、小额贷款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发生的纠纷,应当予以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容否认的是,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然而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态。民间借贷组织的主体地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问题、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以及民间借贷交易的信息监测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局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的集中爆发,不仅扰乱地方金融秩序、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也给局部地区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冲击,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办案压力和审判难题。对于民间借贷的诸多乱象,需构建一个综合监管的制度体系。就法律规制而言,应当针对借贷主体、利率,为正常的民间借贷构建一个合法的活动空间,同时明确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统一裁判标准,进而引导民间借贷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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