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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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中的免责制度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2159人看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竞争就必然会有成功者与失败者,财务失败到极点便是债务人的破产,市场经济要想正常的发展就必须承认破产的存在。但放任竞争失败者破产不加以救济,反过来又会因为破产人失去生活保障、失去恢复希望、放弃创造财富的努力,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阻滞作用。所以市场经济对此必须有自我矫正机制,以解决个人破产可能对市场经济产生的诸种负面影响,如果仅靠市场之力量尚且不足,则需要国家法律的介入。由于这是对整个社会有益的任务,故需所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共同解决,需要在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原则下对各方利益权衡处理,需要对社会与个人的损失和风险予以分担,而对个人破产人的免责制度便是其重要手段之一。“免责的规定是为了公共的福利而作出的宪法允许的、必要而合理的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法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在立法时要以中国的国情现状为基础,确定市场经济需要并能接受什么样的免责制度,要通过哪些具体规定加以实现。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免责制度,既是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合理衡平保护,同时也是在债务人合理免责与逃避债务和不当行为之间博弈的领域。“任何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就是在这两个相互竞争的理念中保持谨慎的平衡:首先,对负有义务的人作出要求。其次,不要对因经济波动和其他生活中常见危险而遭受痛苦的受害者提出超过其合理承受限度的要求。”

 

  免责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为使债务人及早摆脱债务困境,减轻社会负担,同时促使债务人尽早提出破产申请、减轻债权人损失,并保障债务人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状态。对那些进行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或违反破产法规定义务者,是不适用免责制度的。在设置免责条件时,既不能过于严苛,否则债务人难以获得免责就不会积极地申请适用破产程序,达不到立法想要达到的调整目的;同时又不能过于宽松,以防止出现债务人利用制度空隙逃脱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债务人诚信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漠,恶意的或投机性的逃债行为严重。为此,在设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就必须适应目前的社会现状。我国应当采取许可免责主义,而不能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对债务人免责之前要设置一定期间的良好品行期,在此期间内债务人应以保留生活费用之外的收入持续清偿债务。有的国家实行直接免责,也称“全新开始”,无延长清偿债务期间,此方式显然不适合于我国。在良好品行期期间要强化对破产人的监督,限制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如收入支配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等,并设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定期强制报告制度。

 

  在我国免责制度的设计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免责。从各国相关立法的规定看,只有诚实的债务人才可以享受免责待遇,而且要求是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连续破产者,因犯罪、赌博、挥霍财产等违法行为而破产的,或存在其他不诚信欺诈行为的,通常也不可以享受免责待遇。

 

  第二,各国立法通常规定债务人的若干种行为属于不免责行为,有此类行为者便不予免责。不免责行为通常包括:破产欺诈行为,包括转移、隐匿、无偿转让财产,虚构、承认不实债务,恶意损耗财产,有碍公平的偏袒性清偿行为等;破产违法行为,如在破产程序中不如实提供财产报告、债权债务清单等文件,导致重大财产下落不明,在破产程序中虚假陈述、拒绝回答问题,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服从法院命令和管理人的管理;等等。

 

  第三,在免责制度中,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债权的社会属性以及债务人的行为等,确定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不免责债务。即使债务人可以获得免责利益,但这部分债务不在免责范围内,仍需要债务人继续清偿。不免责债务通常包括:债务人未列入应向法院和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中的债权、因犯罪产生的债权、因人身侵权(或故意侵权)产生的债权、抚(扶)养费、(部分)国家税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有的国家还包括学生贷款等。需要注意的是,对部分种类债权的处理在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中是不同的。例如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在企业破产中属于劣后债权,一般得不到清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便实际被免除,以免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会导致处罚对象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转移。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这些债权虽然也劣后清偿,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并不免责,债务人要继续清偿,因为不存在处罚对象转移的问题。

 

  第四,在我国的免责制度中应当设置良好品行期,并在这一延缓期间维持债务人持续还债的义务。良好品行期期限的长短,与债务人的破产清偿率应当建立正相关的关系,并随实际破产清偿率的高低而调整。良好品行期期限的长短要适当,笔者认为,最长6年的期间较为合适。期限过短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过长的延伸还债期间又会压抑债务人积极参加经济活动的动机,降低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吸引力。此外,希望通过延长还债期限使债权人获得全部清偿是不现实的。“现行所有的重要破产体制的经验都显示,无论还款期限的长短,几乎没有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基本需求和破产系统的管理成本之外还有足够的资金为债权人产生实质性利益。”

 

  第五,免责程序中还要重视对债权人权益的维护,要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监督权以及对免责的撤销权(通常各国规定撤销期间为1年),要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以保证权利能够切实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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