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物保人和保证人的法律处遇平等为制度出发点,民法典完全可以提炼出共同担保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对共同担保的立法模式可采用两种简洁模式:一是规定最抽象的共同担保规则,如规定本文阐述的五条最基本规则;二是以某种共同担保为原型,同时规定准用条款,使其适用于其他共同担保。在立法技术上,因《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相对全面,可考虑以它为原型,增加担保人相互追偿的规定以及担保人分担额的计算公式。同时通过规定准用条款,使其可适用于其他种类的共同担保,如共同物保或共同保证。如此,或可删繁就简,真正统合现行法中零散且混乱的共同担保规则,满足民法典的高度体系化追求。
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担保法》被拆分为两部分:保证等被纳入合同编,物保则被纳入物权编。而且,《担保法》本身缺乏真正的总则性规范,在民法典将担保类型分编置之的立法格局下,各种担保的共同规则应否规定,如何规定,将成为立法者不得不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物保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显然系法律漏洞,亟须立法回应;现行法并未涉及共同抵押这种共同担保类型,亦将导致“无法可依”的窘境。依循目前的立法路径,可以考虑的一种思路是:在物权编详细规定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尽可能纳入担保法的实质性一般规定,并规定其可准用于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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