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物权形式,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没有使用此前已经使用了二十多年的“土地使用权”概念,而是创造了一个新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其所使用的概念在涉及物权的法律规定中构成最基础、最权威的法律概念,应当得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尊重。《物权法》第5条和《民法》总则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种类”,即物权的主要类型,它集中反映在法律对物权类型的命名或概念使用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等。1986年制定《土地管理法》时,我国在《物权法》立法方面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对于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形式,《土地管理法》无任何限制地采用了土地使用权概念。《土地管理法》最近一次修改发生于《物权法》施行之前的2004年,这使得土地使用权概念被《土地管理法》一直沿用到了今天。
对于当前正在推进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来说,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已被《物权法》确立并在民商事交易、民商事审判及民商事司法解释上得到广泛使用的情况下,修正案再像以前那样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概念,显然已不合理。
但是,修正案不仅在第38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6条、第81条等继续沿用着土地使用权概念,而且其第64条、第60条竟然同时使用了土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概念是法律的基石,概念的统一是法律体系和谐、一致的基本保障。为了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基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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