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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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的保护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3日|分类:私人律师 |2056人看过

与民事诉讼等事后的纠纷解决相比,事先的预防更显重要。为防范此种行为的发生,未成年人的家庭、直播平台与主播、立法与行政监管等社会各界都需要付出努力。

 

  首先,家庭教育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促使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例如,在一起未成年人充值的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原告作为在校小学学生,应当将精力和时间主要用到学习和有益事情之上,其盗用家长银行卡的行为,已越过未成年人正常行为的界限,应当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和坚决禁止。法定代理人对此应当加强教育、引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接触与银行卡类似的贵重物品和信息,促使原告树立正确的观念和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习惯。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疏于教育管理,对此也应做好自我批评和吸取教训。”[35]未成年人在直播中依赖与主播的互动,更能从平台创设的巨额打赏奖励机制中获得满足感。这种现象恰恰说明未成年人缺乏陪伴与父母正确的引导。父母应当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与社交观念。同时,还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自己的银行账号与密码、身份证信息等重要信息,避免未成年人有机会支配大额金钱。

 

  其次,直播平台与主播作为未成年人消费者充值、打赏的相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机构针对YY、虎牙、斗鱼、映客等20家直播平台进行的未成年人消费机制的测评,85%的样本平台没有在用户注册环节和新用户消费环节进行有效身份验证,仅7家样本平台提供了未成年模式、家长模式、防沉迷模式,19家平台客服明确回应平台不支持单独关闭账号的消费功能。[36]从该测评的结果来看,目前直播平台针对未成年人消费的控制措施,难谓有力。未来,我国行业标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规范或标准对直播平台的产品设计与技术防范措施作出规范。在直播产品的设计上,目前已有部分直播平台如酷狗直播、YY直播、快手直播均开设了未成年人功能模块,用户开启该功能后,家长可对使用时长及消费进行限制,笔者认为该模式值得推广。在账户注册时,平台除却通过手机验证,也应当设置区分用户行为能力的相关问题向用户提问,考察关注用户提供的注册信息是否与真实行为能力状况相匹配。在账户使用过程中,直播平台还应当通过对用户行为轨迹的分析,巡查真实行为能力可能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用户,要求通过脸部识别等措施确认用户身份。[37]

 

  再次,直播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主播管理机制。一方面,平台需要对主播资格进行审查,并在主播开播时进行与未成年人交易相关注意事项的培训。另一方面,平台应对主播劝诱未成年人消费的行为进行监管或设置惩罚机制。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前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主播负有在发现未成年人打赏后,及时通报平台,并且不得引诱未成年人打赏的义务。如果主播未及时通报或引诱未成年人打赏,直播平台应当对主播采取惩罚措施。例如,虎牙直播就针对主播劝诱未成年人消费的行为设置了从扣减保证金到冻结直播间的梯度式惩罚机制。[38]

 

  最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虽然《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中对未成年人法律行为效力作出规定,但是仅依靠事后司法救济不足以形成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业态。《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直播平台与主播的行为规范要求都是非常原则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也仅对网络游戏平台进行了实名制、防止沉迷的义务要求,并未涉及其他广泛存在的网络消费行为。未来,我国应当颁布有关互联网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其中,应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以及各方义务进行规定,同时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从网络服务产品设计到实际运行进行日常监管。直播行业也应当积极出具行业准则与相关规范,实现自我监督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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