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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中合同无效时各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723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对合同双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双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时,往往需要依照该条赔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不仅需要承担不损害他人的消极义务,还需要互负告知、协助、照顾、保护等先合同义务。当违背这些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过失。[31]《合同法》第42条第3款也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先合同义务提供了合法化的渠道。当缔约一方未尽必要的通知、协助义务而导致对方缔约成本增加,或是未履行照顾、保护义务而致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行为等都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范畴。[32]

 

  在认定一项先合同义务时,需要考量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承担的危险与不利益。[33]在网络直播消费的环境下,充值、赠与的合同订立与实际履行是同时完成的,在消费前,用户拥有充足的时间来免费观看直播和了解平台的消费模式,进而在衡量所带来的义务与风险后决定是否充值并打赏。因此,用户对自身风险拥有更强的控制力。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一旦进入直播平台后,直播平台的充值、消费活动与主播的直播行为都对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提出了挑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在大量网络用户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平台和主播应当负有保障未成年人用户交易安全的义务。一旦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发生了充值、打赏的实际行为,就有可能因为合同的无效导致双方原有的信赖利益损害。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并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4]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时负有对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及监管、防范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不理性消费的义务。如前所述,银行账户、密码是数字经济时代为重要的个人信息,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银行账户、密码告知子女,进而导致其高额消费,则监护人应当自担风险。在明知孩子有瞒骗父母进行消费的经历后,家长也应该及时通过设置银行卡消费限额、更改密码等进行预防。显然,家长的教育、监管职责是减少无效交易的直接措施。若没有尽到相应职责,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因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无效给平台或主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对于平台来说,先合同义务应当包含提示告知义务与必要的防范风险交易的技术义务。目前,直播平台常用的措施就是通过《注册协议》等格式条款当中的行为能力条款来证明履行了对用户的提示义务。但事实上,即使这些协议通过加黑加粗进行了提示,也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这些提示性文字,恰恰难以对无完全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形成拘束力。随着使用网络文化消费的未成年人人数不断增加,平台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要通过加大技术投入,设置有效的身份识别系统(如人脸识别)来限制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在平台明知用户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就应当直接关闭账号的消费功能。当平台一旦发现用户为未成年人,就不应当再与其发生交易,应当自动关闭打赏选项。若平台并未尽到此种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所受的经济损失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主播而言,在观众高额打赏的情况下,会与该观众存在更为频繁的沟通。主播一旦发现观众为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告知平台,中断该用户的充值与交易,否则对于明知之后的打赏,主播应当承担因违反警示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此外,当主播在明知观众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劝诱未成年人打赏,也属于明显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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