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巨额充值、打赏的行为若引起纠纷,通常意味着法定代理人往往都不会追认行为的效力。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为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实施巨额充值、打赏的行为呢?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信息社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资金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等是网络交易中为重要的个人信息,自然人对这些信息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一旦由于自身原因而泄露,需要自担风险。当法定代理人允许未成年人使用相关信息注册直播账号或使用银行账户消费时,却不添加消费限额等限制措施时,其就应知道未成年人可能利用该信息进行网络交易。这种明知风险而为的行为,可以看作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的默认。例如,在前述未成年人少女打赏主播65万元的案例——“郑某涵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法院就作出了类似的认定。“刘某并未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独自在国外留学的生活情况给予更多的关注,也未尽到一般账户管理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内财务谨慎管理的义务,放任郑某对外无节制的网络消费。刘某对该阶段郑某的大额网络交易消费所采取的放任态度,已经构成对郑某涵交易行为的默认。”[29]
实践中还存在未成年人趁父母不备,偷拿手机与银行卡进行消费的行为。此时,需要父母具体举证自己是否尽到妥善保管手机与银行卡的义务,以及是否曾同意未成年人的巨额消费。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也激烈反对等事实表明自己的态度(例如举证证明孩子下载软件时自己在外地、自己对此种活动一贯的态度、事情爆发后短期内与孩子的聊天记录、所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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