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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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充值打赏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相适应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199人看过

 《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界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是立法的难点,也是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实际困难。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是从认识力、理解力、辨识力等方面加以分析,看未成年人能否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理解其内容与后果,并对相关交易风险有所辨识。

 

  笔者认为,在网络直播中,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所实施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应当从未成年人是否对消费的价值有明确的认识,可从充值和打赏的数额、未成年人的经常居所地、家庭经济状况等角度综合分析。具体而言,首先,应当以与该未成年人相同或近似年龄的群体的一般消费水平为基础。若该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数额与该群体的平均消费水平相差不大,可初步认定为与其智力相适应,但如果明显超出了该年龄群体一般的消费水平如高额甚至是巨额的打赏,就可直接认定为与其智力不相符合。有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12—18岁的未成年人月均零花钱数额的平均水平为370元。[27]倘若未成年人一个月花了成千上万元打赏,则可以认为与其智力不符。当然,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实践中,有的法院就曾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判断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是否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例如,在“杨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中,法官认为:“一个未成年人(10岁)短期(一个月内)频繁大额充值Q币6000余元对普通农村家庭来说仍是难以想象的。”[28]此外,家庭的经济水平与消费习惯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因为其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可供支配的财产数额。若该打赏的财产完全归限制行为能力人所支配且父母一贯放手由未成年人独立消费此等数额的金钱,或许更容易认定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在此等情况下,也更容易解释出父母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事先同意。例如,在一个较为富裕的家庭,父母每月给孩子5000元零花钱供孩子自由支配,那么,孩子打赏4000元的行为可能就不能以“与其智力不适应”为由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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