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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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型买卖与让与担保之比较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3153人看过

担保型买卖是纯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其与传统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相同。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之清偿,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至担保权人,待债务清偿后,再将所有权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当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例如,甲欠乙借款债务100万元,为担保清偿,甲将自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乙的名下,届期如清偿债务,乙应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回甲的名下,如届期不能清偿债务,则乙可以就房屋优先受偿。由于不动产让与担保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要征收高额税费,故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动产让与担保的事例并不多见。

 

  让与担保在实务中大抵也是以买卖的形式来完成,这使其与本文研究的担保型买卖(纯以买卖合同设定担保)有相似之处。担保型买卖与让与担保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属于法无明文的非典型担保,其目的都在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具有从属性;二者在终极上都是寄望于以担保物的价值受偿;两种担保方式通常都以买卖的面貌出现,而买卖合同本身均非真实意思表示(详见下述)。

 

  二者的区别在于:让与担保是在设定担保时就先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待债务清偿之后,再将担保物所有权转移回担保人,由于债权人在获得清偿之前已经握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故属于物权性质的担保;而担保型买卖在设定担保时只签订买卖合同(代物清偿预约),并不转移担保物所有权,是约定待债务不履行时再转移房屋所有权,起担保作用的只是债务人或担保人将来以物抵债的承诺,是纯以买卖合同本身的拘束力作担保,债权人并不享有任何物权性质的权利,因此是人的信用担保,并非物权性质的担保。由于担保型买卖是约定在不履行主债务时才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杨xx教授将其称为“后让与担保”,以与传统让与担保(先让与担保)相区别。

 

  附带说明,传统上还有所谓买卖式担保,也称卖渡担保,是指“以买卖形式转移权利,而信用授予人不复留有其所授信用返还请求之债权,唯信用受取人得返还信用,而收回其标的物。”买卖型担保是广义让与担保的一种,是在设定担保之时就已经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因此是物权性质的担保,与本文研究的担保型买卖(纯以买卖合同作担保,并不先转移标的物,反之成为买卖型担保。)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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