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原则上是不能买卖的。为了规避该规定,买卖双方在未满五年的年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房人以支付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候的价格给所有权人,满五年期限之后,所有权人协助买房人办理物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双方往往还会签订另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买房人另行支付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的差价、装修房屋的补偿款等。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则是现时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因为第一份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方式,但是另一份合同实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称之为黑白合同。该类情况下易产生两种纠纷情形:一、因为房价大幅增长,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其支付房屋购买时的价格及相应的利息即可当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二、因为所有权人拒绝让出房屋,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所有权人履行合同,迁让房屋、办理物权变更手续等。对于黑白合同,审判实务中有两种意见:一、合同无效,因黑白合同违反了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二、黑白合同的签订,系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较为轻微,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于买卖年限的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来说,合同不应被认定为当然无效。当纠纷发生至法院时,若在判决作出之时购买已经满五年,法院可对该买卖合同予以追认,使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若未满五年,法院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借名买卖和黑白合同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均没有采取一律视为无效的方式,而是在根据相应的年限、主体是否具有购房资质来综合考虑并确定合同的效力,避免了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一律将合同视为无效的一刀切处理方式导致严重不公平的情况,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达到了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也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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