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借名买卖就是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实际出资的另有其人。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与出资人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有权人以其资质购买不特定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购得经济适用房,则由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签署相应的文书,但是由出资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购得房屋后,由出资人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待房产达到一定年限后,由所有权人配合出资人完成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将房产转至出资人名下。近年来,由于房产市场蓬勃发展,房价不断攀升,导致借名买卖的双方极易产生纠纷。常见纠纷有两种:一、所有权人怠为履行过户手续,出资人起诉所有权人,要求所有权人履行借名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所有权人欲实际占有该房屋,所有权人起诉出资人,要求出资人迁让房屋。针对借名买卖的情形,审判实务中有四种处理意见:一、经济适用房是针对特定的低收入群体设置的,任何私下的买卖都不应当被认可,否则合同会因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归于无效;二、借名购房协议如果不具有法定合同无效事由,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其效力应予认可;借名买卖双方交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买卖经济适用房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于买卖双方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合同有效;三、根据出资人是否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质,区别处理,如果出资人具有资质,因客观原因未能购买,其借名买卖的行为有效,如果出资人不具备购买资质,则借名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四、根据起诉时涉案经济适用房是否达到法定年限区别处理,如果已达成五年的年限,合同有效,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过户手续;如未达成五年的年限,合同无效。笔者的观点综合了第三、第四种观点,即结合出资人是否具有资格、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否满五年,来综合考虑合同的效力。如果出资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那么合同有效;如果经济适用房已经购买满五年年限,那么该借名买卖合同实际已经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协助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变更房屋的物权登记;如果出资人购买房产未满五年、出资人又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出资人无权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借名买卖合同当然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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