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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第16条之标题论证的相异结果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公司法 |448人看过

标题论证也称篇目解释,是指法律解释参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所在之处的篇目/标题。其基本法理是:法律中各章节的标题是构成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的章节涉及特定的主题。易言之,标题是由归属其下的法条抽象而得,或者说归属于标题之下的法条是标题的具体化。从语用学上说,任何语意都须在一定的语境下加以理解,法律用语属于语言范畴当然也不能例外。“同一话语在不同的语境条件下可能传递不同的信息或者含意,这就是语言的语用意义。语用意义的特定性在于,每个语词意义都有特定的语境,与特定的对象发生联系。当语境、对象发生了变化时,语词的意义也就当然随之而发生变化。”[3]王xx认为编、章、节、款、项等篇目,及前后关联位置属于法律的外在体系,可资阐明法律的规范意旨。[4]并指出:编目解释“仅为解释法律的一项方法,并非绝对,仍须参酌其他因素决定之。”[5]

 

  九民纪要除了引言,共分十二个部份。第二部分“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分为八点,其中第四点为“关于公司人格否认”,而第16条则规定在第五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之下。若按照标题论证,则第16条关于直索股东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定的适用范围,只应限于怠于清算型直索之内而不包括滥用控制型直索。不过有论者认为,标题论证的意义在于:法条含义不明或者有两种或多种可能的含义时,标题可以用来确定其范围内某条的疑义表述,帮助发现应该赋予该法条以何种含义。也就是说,标题论证只有在法条中存在岐义表述时才予以运用。如果条文含义明确,除非出现“价值冲突”,原则上不应以标题来改变其含义或再给它不同的含义。[6]若依此观点,则九民纪要第16条第1款文字含义明确就不应进行标题论证,因而只要股东的直索责任为连带清偿责任的均属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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