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九民纪要第16条适用范围的字面含义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法律顾问 |798人看过

所谓字面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含义以法律规定的文字(语词)为根据而作理解和说明。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须先从其所用的文字开始,正所谓解释基于文本且始于文本。而且,字面解释必须遵循一字不漏规则:在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时,不放过其中的每一个字词,而应当按照文本所用的字词理解和揭示法律规定的涵义或适用范围。[2]至于字面解释是否具有解释结果上的优位性,则有法律解释综合说与法律解释位阶说两种观点。前者主张法律解释应该综合多种解释方法所获得结果,来获得最为恰当的解释结果。后者则认为法律解释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只有前一顺序的解释结果存在歧义或不正义时,才可以进入下一个顺序。本文持字面解释在解释顺序上具有优先性,但在解释结果上不具有决定性。易言之,字面解释的结果尚需结合其它解释方法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判,以求得最终结果的妥贴性。

 

  欲探究九民纪要第16条的适用范围,首先就要对其第1款进行字面解释。该款规定的直索股东责任的诉讼时效,采用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诉讼时效挂钩的模式。具体地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直索股东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未超过;反之,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直索股东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已经超过。这实际上也就是采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出资瑕疵型直索的诉讼时效模式。所不同的是,出资瑕疵型直索的股东责任为限额赔偿责任;而九民纪要第16条第1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前揭三种直索类型之中,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只有二种情形:一是怠于清算型直索中财账灭失无法清算的情形;二是滥用控制型直索。因此依字面解释,九民纪要第16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也就包括该两种直索情形。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