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草案第994条在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问题上仍然沿袭了此前的规定,以“近亲属”这一范畴(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来尝试限制保护的期限;应当说,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问题,因为此条将法律保护取决于死者近亲属的存在及其生存期限。因此,如果死者是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在其死后别人立即将其肖像、姓名注册商标;但由于侵权发生时已无近亲属(譬如单身人士,或近亲属已先于其亡故),则法律将不予保护;这样显然不妥当,而且容易形成对单身群体的歧视。因此,针对死者财产利益的保护,建议可采取著作权的模式,不论有无近亲属,一律规定为死后50年;这样既简便易于操作,具有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平等原则;如侵权发生时死者无近亲属生存,则可由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代为提起诉讼。而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侵害,则无保护期限的限制;如损害公共利益,可由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代为提起诉讼。因此,本条建议修订如下:“自然人死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近亲属的,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
自然人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期为其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其死亡后如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近亲属的,检察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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