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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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中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89人看过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创新之处是在典型劳务合同类型之外形成了社会化的大规模劳务交易。典型合同为“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赋予一定名称并提供若干规范以补充当事人约定之疏忽及遗漏,从而促进“常见”交易的顺利开展。就劳务给付而言,普遍发生之劳务交易大多基于雇佣、承揽、委托等典型合同,大规模的产业化劳务交易已由雇佣合同渐进过渡至劳动合同。因此,劳务类合同定性的要点一般是在各类典型合同中予以区分和选择。通常情况下,以非典型合同的方式给付劳务在数量及特征上尚不足以类型化,遂成为典型合同灵活、分散之补充。但是,互联网浪潮以既往合同规则无法想象的速度创制并推广了新型用工模式,即以组织型平台C模式为代表的“平台用工创新模式”,在短时间内使该模式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化劳务交易方式。

 

  “平台用工创新模式”不属于任一典型合同,但又吸纳如此众多的就业人口,构成“常见”之规模化劳务给付方式,由此对合同类型化思维产生了冲击,即以往只能基于典型合同所为之“常见”交易已基于非典型合同规则进行,其根源在于互联网从时空两个基本维度上改变了“常见”劳务交易的产生机制。在非信息化条件下,一种劳务给付方式成为“常见”是一个经年累月的缓慢过程,如雇佣、委托等基本形态可追溯至罗马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关的合同规则。即便是雇佣合同向劳动合同的演进也历经了百余年的时间。而共享经济推动下的“平台用工创新模式”在短短几年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常见”,引发实践发展速度与法律认识速度之间的碰撞摩擦,“法律规制方案通常是以现有经济活动的典型组织形式为蓝本设计,这导致平台经济难以在现行法律架构中找到准确的定位。”故此,“平台用工创新模式”只能从非典型合同的角度予以解释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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