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民法模式下,未成年人应像成年人一样就其客观不当行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不使未成年人承受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也防备发生因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责任财产而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的后果,法国根据其1970年6月4日第70-459号法律,在《法国民法典》第1384 条增补一款(第4款)规定:父与母,只要其行使对子女的照管权,即应对与其一起居住的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不适用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及监护人。这些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致害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确定。
与其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的父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比较严格的责任,父母仅可以受害人与有过失和存在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在《法国民法典》颁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国对父母的照管责任采取可以反驳的过失推定责任,父母可以通过证明他们已经充分地教育和监督其未成年子女而免除赔偿责任。1997年,法国最高法院废止了该种抗辩。法国最高法院对法国侵权法所作创新性发展,也激励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实际上,只有父母对其监护责任进行保险时,令其承担严格责任才是合理的。由法律实践看,因为事实上百分之分的法国家庭投了责任保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当行为承担严格赔偿责任在现实中是非常有限的。
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第1款对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也有明确规定。但不同于法国民法的是,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该规定其实只是向法定代理人施加了一种过失推定责任。法定代理人就其监督过失,应与为侵权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行为人无识别能力时,法定代理人应单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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