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现行“国家所有”私权规范格局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297人看过

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反映,宪法上“国家所有”系纲领性规定,尚待细化。下位法上“国家所有”的权利性质、内容范围、行使方式、利益分配机制更为清晰,表现为以所有权为首的私权体系。“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8]在全民所有制—宪法上“国家所有”—所有权等多元权利的线性关系上,宪法上“国家所有”既反映基本经济制度,又统领“国家所有”下位法。宪法上“国家所有”指向土地、自然资源、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等,呈现从微观到宏观的分布状态,系国家对经济要素、社会发展资源全面支配与管理。而“国家所有”权利多样性源于社会现实。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不只处于静止状态,为所有权人支配,亦会随着交易活动在不同主体间转移。全民所有制下,生产资料名为全体劳动者所有,实属不同公有主体。当前,尚有非公经济,公有主体与非公主体的交易涉及财产权的转让、共享、联合。“国家所有”生产资料让渡转移,国家获得对价,“国家所有”形式多样化,表现为不同的支配主体、权利形态、行权规则等。宪法上“国家所有”作为制度性保障,具体内容尚待下位法补充。当前,在全法域,“国家所有”私法规范系统规定国家所有权等权利形态,供给相对具体的权利制度及救济规则。集大成者当属《物权法》,商法也有一些规定。

 

  《物权法》“国家所有”规范集中于第45—56条、第67、68条。第45条概括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且明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行所有权。第46条到第52条分别规定了各类物、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与动产的占有、使用及有限处分权利;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与动产的占有、使用及有限收益、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享有出资人权益,承担出资人职责,同时根据第67、68条规定,国家出资后享有出资人权益。此外,在商法领域,国有企业成为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出资人权益,出资财产归国有企业法人所有,从而理顺了国家(政府)与国有企业、国有财产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国家出资权益由专门法规定,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组织形式上,国家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入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人数、治理结构与其他公司形态显著不同,公司法专设“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