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于民商事案件的监督具有事后性,这一监督特点决定了复工复产导致的大规模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冲击,可能不会立即反映在我们当下的工作中,但是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监督案件的大规模爆发是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这类案件,在高度重视的同时积极调整监督理念,坚持谦抑审慎,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处理好疫情引发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监督工作。
(一)对于人民法院适用不可抗力解除的合同,监督的重点在于疫情本身以及为防治疫情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衡量,准确辨析不可抗力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但对于适用明显不当的案件要敢于监督。
(二)情势变更的立法价值强调的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追求公平和公正。对于在裁判中援引情势变更规则的情形,应当详细审查其裁判理由、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具体依据,尤其是应当关注阐述案件中所涉及的风险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理由。对于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件要持审慎态度,在维护合同安全的同时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认定,重点审查违约责任分配及赔偿范围、数额的合理性。违约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若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相应减轻违约责任。对于损害责任的确定,是否充分考量了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和违约程度。在充分考量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分担责任和损失,公平分担维护利益平衡。
(四)加强对可预见案件的研判,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确保检察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除了法律手段外,从立足积极服务和保障大局的角度,可以借助其他途径和手段,解决因疫情可能带来的民商事合同纠纷,缓解或消除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如支持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指导规范,从源头减少纠纷产生;发挥行业指引作用,提供纠纷解决范例供企业参考。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对价格垄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查处;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减免房租、延期纳税、暂停部分行政性收费等减免措施,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纠纷的解决,充分利用检察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主持合同双方本着相互理解、互帮互助的精神,尽量沟通与协调,达到利益平衡,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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