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立法语言在统一性之维上的进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动词更统一。我国现行立法存在一些搭配惯例。例如,尽管从语义上看,使用“采用”或者“采取”来搭配“书面形式”似乎皆可,但我国既有立法习惯使用“采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18]也沿袭了该搭配惯例。就各分编草案一审稿而言,总体上也是如此。例如,其第二百六十条、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二条、第六百三十六条、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七条和第八百四十一条使用的都是“采用”。但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却一反常态,使用了“采取”,这显然有违惯例。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改用“采用”,无疑更合惯例。又如,尽管从语义上看,使用“订立”或者“签订”来搭配“合同”似乎皆可,但我国既有立法习惯使用“订立”。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七百二十二条使用了“签订”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搭配。单从语法上看,这并无问题,但我国《合同法》及合同编的两次审议稿都习惯使用“订立”来搭配“合同”,甚至《合同法》和合同编草案的两次审议稿中都有“合同的订立”一章。[19]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将本条中的“签订”改为“订立”。再如,尽管从语义上看,使用“承担”或者“负担”去搭配“费用”似乎皆可,但我国既有立法习惯使用“负担”。事实上,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三百零二条[20]和第三百六十四条[21]都使用了“负担”来搭配“费用”,但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六百八十九条[22]却使用了“承担”与“费用”搭配。考虑到既有惯例,再加上各分编草案一审稿多数条文中的“承担”都是与“责任”[23]或者“风险”[24]连用的,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将该条中的“承担”改为“负担”,无疑更合理。
第二,连词更统一。“但”与“但是”都是表示转折关系的连词,两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功能上的差异;在我国既有立法中,两者也是并行使用的。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七条等条文[25]及《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等条文[26]使用的都是“但”,而《民法总则》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等条文[27]使用的却是“但是”。在各分编草案一审稿中,物权编沿袭了《物权法
》的表述使用了“但”,而合同编却将《合同法》中的“但”改为了“但是”,这就引发了连词不统一的问题。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统一使用“但是”,较好地避免了该问题。
第三,短语更统一。例如,统一使用“参照适用”。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一百零五条的表述为“参照本章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表述为“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表述为“参照本章规定”,第二百三十条的表述为“参照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百三十六条和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表述为“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三十六条为“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但同样是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表述为“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表述为“参照适用本编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表述为“参照适用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四百九十三条[28]为“参照适用物权编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七百三十四条[29]的表述为“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八百零三条的表述为“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在相应分编草案的二审稿和《民法典(草案)》中,前述条文中的“参照”都改为了“参照适用”。又如,基本统一使用“提起诉讼”。各分编草案一审稿中,“起诉”和“提起诉讼”的使用非常混乱,如第八百九十三条和第八百九十四条使用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第九百一十一条和第九百五十九条却使用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及《民法典(草案)》基本统一使用“提起诉讼”,[30]虽然相对冗长但
却更为正式和庄重,非常可取。
第四,句式更统一。我国有明文规定法律调整范围的惯例,各分编草案一审稿虽然沿袭了这一惯例,但却存在一个明显不足,那就是各分编中表述调整范围的条文句式并不统一。对于调整范围,物权编的表述为“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合同编的表述为“本编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该条文的句式与物权编相同,但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中该条文的句式与合同编相同。尽管两种表述都十分准确且并无语病,而两者并行无疑会影响未来民法典的形式统一。在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和物权编草案的二审稿、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及《民法典(草案)》中,表述调整范围的条文都采用了“本编调整因……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句式。这不仅提高了类似表述间的统一性,而且增强了表述的简洁性及连贯性,同时还实现了与《民法总则》第二条[31]的呼应。此外,从表达效果上看,将“本编”提前似能增强表述的权威性(庄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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