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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用户充值及打赏主播法律性质的界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2641人看过

1.平台充值的法律性质

 

  界定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之前,有必要先分析直播平台用户在平台充值的法律性质。直播平台用户用来打赏主播的标的物是平台提供的虚拟礼物,用户通过手机、电脑等工具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再打赏给主播。这些虚拟货币是平台用户购买所得,也就是平台用户支付相应价款后,直播平台交付虚拟代币,这种法律关系显然具有买卖合同的典型特征。虽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有体物,但在互联网出现并兴起后,已不局限于此,游戏装备、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也可纳入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之中。因此,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的行为,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2.打赏主播的法律性质

 

  对于打赏主播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目前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认为用户打赏主播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即指全部或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提供直播内容即为劳务,而平台用户通过打赏行为支付上述劳务的对价。二、认为用户打赏主播为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和无偿合同,赠与人负有给予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对所受赠与无需支付对价。主播的直播内容并非具体确定,通常而言,主播通常可以自行决定直播安排,对直播时间、内容、直播中互动方式都有着绝对的、不受平台用户约束的自主决定权。而平台用户对打赏有着绝对的控制权,所以,无论是主播还是平台用户,都无受服务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且平台用户的打赏行为也不一定是主播直播的对价,因此将用户打赏主播认定为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既符合平台用户、主播的预期,也更符合目前网络直播规制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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