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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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买房屋出租给他人,房租抵充房款的口头约定如何认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565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9日,高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订购单一份,因拟购买的商品房已经由A公司出租给他人,故双方口头约定高某购买商品房后,商品房的租金归高某所有。高某向A公司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2016年2月29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2月18日,高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高某称,合同签订当日,其已向A公司一次性付清房款180余万元,其中定金5万元,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0月31日房屋租金抵充3.4万元。2016年9月30日后,高某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A公司一直拖延未办,后经了解,该房因A公司办理抵押而无法过户。A公司称,双方无租金抵充房款的口头约定,因高某尚有37226元房款未支付,故无权要求办理过户,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交易中需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合意,在其后房款缴纳中亦应当与此约定一致,如高某未交足房款,A理应催促,但本案中无证据证明A公司催缴;其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涉案房屋已经由A公司向第三方出租,由A公司收取租金,存在租金抵充房款的基础。依照租金提前收取的惯例,A公司可能已经向第三方收取了 2016年2月18日至10月31日的房屋租金,因A公司未提交与第三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记录,无法查清该事实;其三,高某系全款缴纳,未向银行贷款,在有能力缴纳的情况下而不缴纳剩余小额房款,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法院综合全案,认为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租金抵充房款”口头约定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A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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