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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商场石墩绊倒骨折,商场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1313人看过


2019年5月下午3时许,李爷爷在某商场门前被隔离石墩绊倒摔伤。摔伤后,李爷爷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为此支付了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四万余元,商场为其垫付了五千多元。

 

  出院后李爷爷觉得自己在商场摔倒,商场及施工单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

 

  商场拒绝后,李爷爷将商场和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法律知识速递】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相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将其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不应随意扩大,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此案争议焦点是商场对于李爷爷的摔倒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案涉商场为防止机动车冲撞、危害行人安全,在步行区域与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隔离石墩的做法在全国被广泛使用。其次,事发上午,光线充足,李爷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发时的道路状况应有所认知,且商场设置的隔离墩体积较大,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注意到。再次,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应由李爷爷对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其被绊倒受伤造成经济和身体上的损害事实,值得同情,但其无证据证明商场存在管理上的过错。现李爷爷要求商场及施工单位承担赔偿之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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