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按责赔付”条款为无效条款,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就被保险人主张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就保险合同的目的而言,保险人填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之后就已经达成。但被保险人所受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可能是自己行为所致,也可能是第三者行为所致。如果保险事故是自己原因所致,那么就属于单纯的保险合同问题;如果保险事故是因第三者行为所致,或者自己和第三者行为共同所致,那么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也享有赔偿请求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也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失,而非提供被保险人“额外的利益”,故《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61条规定了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即: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那么对于被保险人放弃的这部分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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