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业主无权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罗 娟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357人看过

 2012年,李某购房并入住了本市某小区,并与物管公司签订承诺书,约定业主自愿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每平方米为1.2元。2013年10月,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遂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此后,李某认为可能是外墙渗透造成漏水,提出在阳台搭建雨阳棚,遭到物业公司反对。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一气之下拒交物业费。这一拒交就是5年之久。今年3月份,该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撤离该小区,遂开始清算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李某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拖欠的物业费数千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护、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了维护,李某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李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共存共荣的关系。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在其管理服务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协商,尽己所能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水平,彼此消除误会,而不应当让矛盾长期存在;另一方面,李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也应相互体谅和支持,不应当一味地以拒交物业服务费作为对抗,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难以为续,更无法保障其能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长此以往,对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亦极为不利。

 

  李某所购买房屋的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非物业公司,若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可另行向相关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鉴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双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李某不属于恶意拖欠物业费,故该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适宜,不予支持。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