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数量整体上升,工作量也成倍增加,对案件的审理难以做到“精耕细作”。2016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2844件,2017年受理4729件,2018年受理6388件,2019年受理7640件,案件数量增速飞快,使法院劳动量成倍增加,而办案法官基本未增加,法官的办案精力有限,导致案件办理较粗,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大。
二、法律查阅不到位,法律适用不当,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如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案件,因缺乏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及查阅,对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主体的案件,简单地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状列诉讼主体(由于认识错误未将农业专业合作社列为被告),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错误。还有不当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不当送达问题,均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造成的。如果承办人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多耐心的查阅法律、法规,多与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沟通、交流,更好的尊重和遵循程序法,这些问题是能够避免的。
三、法官对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不到位。由于案件数量增加,法官存在案结“自己的事了”,而未实现案结当事人的事了的效果,矛盾、纠纷的解决不到位,裁判后的答疑工作做的不够。
四、审判监管缺失。审判实践中,“由审理者裁判”落实的已经很到位,但“由裁判者负责”缺乏落实。理论认为,此时的监管工作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但具体如何操作是空白,最终导致民事审判质量的监管缺失和质量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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