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表见行为是家事越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以第三人有无合理信赖为标准对家事越权行为的划分。夫妻一方的越权行为具有家事表象特征,第三人无法辨别属于越权行为或滥用家事代理权,有理由信赖属于家事行为的,则构成表见家事。夫妻一方的越权行为不具有家事表象特征,不足以对第三人产生家事行为的合理信赖的,则属显现越权或明显越权,不构成表见家事。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家事表见行为都是按一般表见代理处理,现在应该有所变化。笔者认为,家事表见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条有关家事代理规定,不应当适用民法典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理由是:
家事表见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具体内涵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表见家事并非以夫妻另一方名义行使权利,而是以行为人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在日常家事中,夫妻一方享有独立行使或处理家事权,不需要来自他方授权,不存在受委托从事日常家事活动的前提,自然不可能存在基于委托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在日常家事代理中,只存在一方行为是否属于家事或是否属于表见家事行为,不存在是否委托代理或是否表见代理。除此之外,两种表见行为还有如下区别:
(1)两种表见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表见家事仅仅是夫妻一方行为在外表上具有家事表象,足以使他人相信属于家事行为,由此产生家事代理的法律效果。而表见代理,则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外表上具有他人授权的表象,足以使他人相信其行为来自于他人的授权,因此产生代理他人行事的法律效果。简而言之,表见家事所涉及的内容是关于家事性质的表见,而表见代理所涉及的内容是关于代理权限的表见。在日常家事代理中并不存在有无家事代理权的表见,只存在是否属于家事事件的表见。这是表见家事与表见代理最本质的区别。
(2)两种表见行为产生的基础不同。表见家事产生的法律基础来自婚姻效力中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基础来自合同法中的他人授权或法定代理制度。
(3)两种表见行为的价值功能不同。表见家事的价值功能在于救济滥用家事代理权中的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的价值功能在于救济无权代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
(4)两种表见行为法律效果不同。表见家事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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