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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入典与民法总则及其他各编关系之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07人看过

    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总则及其各分编关系之变。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原来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之后,相互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

  一方面,民法总则规定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一般性规范等宏观抽象、具有指导性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体系一部分的基本逻辑关系。民法典总则编的若干一般性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制度适用于婚姻家庭编。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编对身份关系的内容进行了科学建构,使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财产关系共同奠定了民法典的制度大厦,实现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完整性。婚姻家庭编在体例上与分则的其他各编保持了一致性,在具体内容的逻辑结构中保持了一定的关联性。以“一般规定”取代了总则,规定婚姻家庭编中的一般性、总括性的问题;删除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律责任及附则,统一适用侵权责任编以及民法典其他相关规定。物权编中规定的共有制度、居住权,合同编中规定的对违约行为的处罚,人格权编中规定的姓名权及救济措施,继承编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自然人的侵权责任等等或者是婚姻家庭编相关制度的基础制度,或者是以婚姻家庭身份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或者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之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各分编统一规定在民法典中,可以避免立法重复,体现民法的体系结构完整合理和内部逻辑关系的协调,也为法律适用带来方便。

  同时,这也会对家事法的法律适用与法学研究的逻辑思维及技术方法带来变革。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体系化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总则及各编法律规范,而不是单纯地适用婚姻家庭编规范,全面保障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事法学研究应当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而不能仅局限于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这是家事法学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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