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性有别于其他普通合同的相对性,是一种扩大的合同相对性,不是绝对的合同相对性。
一般合同具有相对性,应当权利义务相对应、对等,但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却有其特殊性,决定了该合同是扩大的相对性,无法100%做到权利与义务对应。比如:物业公司在进入小区实施服务前都应当与开发商或业委会签订物业协议才能进入小区进行综合管理与服务。现实中中有很多业主认为:他没有与物业公司签署协议,或没有授权业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就可以不认可、不履行;而这种情况法律早有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父业协议对全体业主有效,该规定就是在以实际操作为出发点,考虑到小区面积大、业主多、不可能一一对协议签署确认生效的情况下才出台的,该规定的出发点实质上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变相扩大,是相对的扩大的合同相对性,而不是绝对的合同相对性。同理,小区面积大,业主人员多、家庭单位多,每位业主、每个家庭需求不同,关注点不同,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也就不同,有的业主因为隔壁邻居养狗吵到了不交物业费、有的嫌环境脏、保洁差不交物业费等等理由众多,但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具有特殊合同相对性的存在,物业服务服务的公共性的特性,物业服务企业无法100%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对等,这是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所以法院应该正视这一个问题,而不能用一般合同的相对性,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对等来看待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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