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功能划分,违约金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依合同双方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支付的的金钱赔偿,该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不影响其他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的承担,在适用上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将被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系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违约方违约时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是对违约损失所做的补偿,若约定了补偿性违约金,则守约方不能再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是《合同法》114条规定了违约金调整制度,如果这一事先约定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自由裁量,其背后法意旨在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在无明确强调违约金惩罚属性的背景下,应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理解为补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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