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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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12人看过

2017321日,李某与简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天仪花园商业用房认购协议》,约定由李某认购天仪花园”511号商铺,面积为49.41平方米,单价为7030/平方米,总价为347352元。当日,李某依约缴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于201752日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了购房款327352元,房地产公司于当日向李某出具收据二张,其中一张载明收款306342购买天仪花园5--1-1号商铺款、一张载明收款41010购买天仪花园5--1-1号商铺款,同意该款不计入合同全款

201752日李某交款当日,李某和房地产公司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约定购房单价为6200/平方米,总价为306342元。该合同于201767日登记备案。后李某认为房地产公司多收取了其41010元没有依据,遂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退还41010元。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应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李某与简阳某房地产公司在买卖天仪花园5--1-1号商铺过程中对先后签订的二份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两份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单价存在差异,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真实成交价的认定问题。李某认为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单价6200/平方米,房地产公司认为《天仪花园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单价7030/平方米才是真实成交价,且已全部履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按真实成交价7030/平方米缴纳房款时,对房地产公司出具不计入合同全款的票据、及签订网签合同时对合同单价的差异均未提出异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虽然签订于《认购协议》之后,但李某并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约定购房单价6200/平方米支付房款,而是按《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单价7030/平方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意思表示,显示双方存在规避税费的故意,能够认定双方为规避税费而签订单价不同的两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大部分义务,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为规避税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对合同单价的约定与实际不一致,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对该合同中约定单价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应以真实合同成交单价7030/平方米为准。房地产公司按此单价收取合同价款,并未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4101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
可见,司法界也同意第三种观点。实际上,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具过指导意见(答复),明确了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对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合同关于价款等的相关约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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