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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02人看过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

阴阳合同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称为阴合同,而对外的一份则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被称为阳合同在房屋买卖领域也大量存在阴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有很大的风险,在实践过程中因为存在两份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也容易引起纠纷。

二、房屋买卖过程中阴阳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为对内的阴合同”,也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一份阳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高于房屋实际价格,用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及银行按揭贷款,以达到促成交易、取得贷款、买方减少交纳首付款等目的;
2、双方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一份为对内的阴合同”,也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一份“阳合同约定的价格低于房屋实际价格,用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及银行按揭贷款,目的是规避限价、减少税款交纳、使双方获利;
3、第三种存在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低于开发商实际卖价,用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开发商再以装修装饰、车位销售、家具转让、委托经营等理由和购房者另外签订一份合同或补充协议,将备案房价与开发商实际卖价之间的差额加到后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此种情况广义上也属于商品房买卖中签署阴阳合同中的一种,目的一般是规避限价等。该种情形相对比较复杂,后面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效力需要根据多种因素具体考量。
三、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般有三种观点:1阴合同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2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为整体无效合同。3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关于价款等的部分条款无效。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从而确定多份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上履行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对于阳合同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合同关于价款等的相关约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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